商会章程 |
点击数:14353 更新时间:2011/3/25 13:42:3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网盟彩票代理(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商会是由江西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湖北省的江西各类商业机构的智慧与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江西企业在湖北省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江西与湖北两省企业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湖北和江西两省的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服务,为中部地区的崛起作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凯旋门广场A座16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引导和宣传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的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投资、融资等多方面的帮助。 (八)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九)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商务活动。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江西籍在湖北省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商会,成为本商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时请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监事、理事、会员的吸收、奖罚和除名。 (五)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特殊情况的,须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二、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监事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经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按预算审批本会的财务支出; (四)代表商会出席对外重大活动及有关会议; (五)报告商会年度工作情况,提出商会今后的发展方向; (六)按有关程序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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